手机看新闻
[摘要] 担心房价走高,恋人们纷纷在婚前购置房产。然而,共同出资买房后,房价虽一涨再涨,恋爱关系却跌落到冰点——面临分手的男女双方该如何分割共同购买的 房产?沈阳有一对曾经热恋的情侣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10月25日,市法院判决按照当初购房时的所支付款项的比例划分房产收益。
李某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09年,李某单位开发福利购房,凭购房卡可以买卖。2009年1月20日,两人商量后,决定由王某出资20万元、李某出资62240元,李某与单位签订团购房预订协议,以 为目的购买一套面积88平方米商品房,购买时每平方米2980元。买房时,团购协议约定买房人如认为房屋不符合协议约定,开发商可以按照每平方米加价1000元回购,给付买房人损失。
买房后第二天,李某单方出具一份书面说明,其中注明购房风险和由出资人按比例承担。此举引起恋人不满,王某也单方出具一份书面说明,其中注明如2010年12月30日前开发商按每平方米加价1000元回购房屋,在返还双方房款时,王某愿从中拿出1万元给李某。
房子买到手后,没想到房子 迅速。今年2月17日,该房以51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房屋 247760元。
闹上公堂
不要感情要金钱
卖房赚到了钱,可是两人却因分钱产生纠纷。原来,王某 开始卖房是背着李某,等收了买主8000元定金后被李某发现了,李某将计就计,让买房人把房款打到了他指定的账户上。
王某认为,她是房屋的出资者,所以应主要归她。按照自己拟定的协议,将房款返还给李某,她愿从中拿出1万元给李某。而李某却不这么认为:“房屋 应当按照当时买房时的 份额进行分配。而且要是没有自己的员工身份,王某也无法购买到此处房产,所以自己应当分‘大头’。”
在几次协商未果后,李某和王某的感情亮起“红灯”,昔日的恋人闹上了法庭。
房产
按出资比例分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重点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哪一份契约的约定分享诉争房屋的。按2009年1月21日李某的契约约定,分配的原则为诉争房屋产生的由出资人按出资比例享有;按2009年1月22日王某的契约约定,分配的原则为诉争房屋由开发商加价1000元回购房屋,房款返还给出资者,王某愿从中拿出1万元给李某。
但事实上,诉争房屋已经以5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开发商加价回购这种分配方式已不能实现,双方应按出资比例分配。市法院判决李某给付王某房款20万元,房产18万元,并给付自2011年2月19日(李某收到购房款之日)至确认给付之日止38万元的利息,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应该说,李某事先的契约约定基本起到了作用,也有效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法官说法
情侣买房须“锱铢必较”
市法院民二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近期法院已经处理多起类似纠纷,争执的根本原因多数是由于情侣在买房时约定不清。购房后产生的共有人,由于只是恋人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所以其房屋财产分割不能适用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财产分割”条款,亦不依照“平均分割”为原则。该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分割时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份额的,按照该约定分配;约定不明确的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额的,按照共有人持有相同的份额分配。
法官指出,处于恋爱中的男女都出资买房时, 把责权利约定清楚,首付与按揭的比例,应该在购买之前就约定清楚,虽然情侣不好意思,但是还是建议双方在热恋中保持理智,以免今后产生麻烦。
情侣买房三招免纠纷
招:
婚前买房应依据“情”署名
对于购买房屋这种价格昂贵的家庭重要资产,一般还是应该遵循“谁购买谁署名”的原则。如买房者是共同置业, 写两个人的名字。如是自己买房, 写一个人名字。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应该在房产证上写明双方的出资比例。
第二招:
父母“赞助” 留凭证
如果首付款是由一方或双方父母“赞助”的话, 在“赞助”时就白纸黑字留下凭证。如果觉得有必要,每一笔资金都应留下收条和借条,来证明自己房款的真正来源是父母而非自己或其他人。
第三招:
婚前财产 事先公证
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从法律上讲,先小人后君子显然比先君子后小人要好得多。
购房后产生的共有人,由于只是恋人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所以其房屋财产分割不能适用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财产分割”条款,该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