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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产假或将统一延至10天和158天

来源:沈阳网 2016-03-23 07:58:00

[摘要] 3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现行条例规定,经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为落实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的要求。

3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现行条例规定,经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为落实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的要求,《修正案(草案)》将再生育审批权下放到乡(镇)人民 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 部门备案。”

同时,《修正案(草案)》强化了“老人老办法”奖励措施的落实责任,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修正案(草案)》将原“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 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的条款修改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均可享有3天加7天共计10天的婚假,只要符合规定生育的即可享有98天加60天共计158天产假。”

《修正案(草案)》规定,“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这意味着,如果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那么两人再婚后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 部门组织医学 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 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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