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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 账户

来源:沈阳日报 2017-07-15 07:37:00

[摘要] 7月14日,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获悉,目前《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向社会发布。

7月14日,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获悉,目前《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向社会发布。据了解,这将有效防范和控制因房地产开发企业问题导致的“烂尾楼”风险, 限度地维护好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沈阳市对外商品房预售项目必须接受预售资金 。所谓商品住房预售资金 制度,是指购房人交付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 账户,由房产部门指定的 机构负责 ,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 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在 账户内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专项账户收取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涉及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将专项账户作为购房人抵押贷款到账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预售商品房项目中单幢建筑的工程建设进度,按节点申请支取相应比例的资金。根据 机构同意划转的比例, 银行将存入专项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账户。

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支取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主体工程进度达到1/4、1/2、3/4节点及封顶、完工的, 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查勘。

经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 机构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以电子文件方式传递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依据通知书进行划转;不符合支取条件的, 机构以电子文件方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未按规定将全部房价款存入专项账户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 的;提供虚假资料逃避 的;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 的行为。 机构可以暂停拨付预售资金,情节严重的,经 机构申请,市房产局可以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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